台灣當局所認同的水產動物放生通則
其實一個「釋放動物回到大自然環境」的動作,白話又帶有宗教意涵的解釋稱作「放生」,在野生動物學者口中則是「野放」;而這同一個動作,其實又會因釋放的物種和空間有不同適用的法律。
以一個簡單、釋放魚體的放生行為來說,在水庫涉及《水利法》,在國家公園有《國家公園管理法》,在海洋則有《漁業法》,如果魚苗本身是經濟魚種,則又涉及《水產動物增值流放限制級遵行事項》,必須在放生日15天前申請;而以上種種放生行為,若又干擾原始野生動物,恐會觸犯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(簡稱《野保法》)中的騷擾野生動物行為。